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政策
发布时间:2019-03-04
耿马自治县民政局城乡低保惠民政策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执行依据:《临沧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临民联发〔2018〕22号)《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耿民发〔2017〕87号)
(二)保障对象:具有当地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
(三)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600元/年,原则上按A、B、C三类进行管理(A类:373元/月,B类:233元/月,C类:170元/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00元/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600元补足600元)。
(四)发放方式:社会化发放(打入保障对象银行卡)。
(五)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六)不准入原则:
1.家庭中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
2.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雇工的;
4.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5.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的(重度残疾人除外);
6.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扣除低保金后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
8.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不含新农保);
9.购买金融保险、投资理财产品有其交易行为的;
10.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拒绝断掉不良恶习和推荐就业、撂荒田地的;
11.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及家属(村民小组长及家属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备案);
12.领取公益性岗位工资或政府购买服务工资的;
13.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
1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配合家庭财产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县民政局政策咨询及监管联系方式
1.社会救助股
办公电话:6128671
2.局办公室
办公电话:6121125
备注:
1.以上惠民补助补贴政策如有变化,以当年国家和地方出台的补助补贴政策为准。
2.群众对补助补贴政策如有不清楚的,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