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现行政策

发布时间:2019-07-31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

规范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

    根据《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老龄办、临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的通知》(临老办发〔2017〕2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切实做好我县老龄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发放范围

凡具有耿马自治县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助或长寿老人补助。高龄老人自年龄期的次月开始享受保健补助或长寿补助。

二、 发放标准及资金来源

年满80-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50元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长寿补助。补助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县级财政部门将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所需资金按省、市级财政补助,县级财政兜底原则,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配备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规范申报程序

 (一)申请

凡具备享受高龄保健、长寿补助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耿马自治县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二)初审

村委会(社区)负责对户籍在本辖区申请人申报材料的调查核实和汇总,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审核。

   (三)审核

   (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收到村委会(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委会(社区)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并进行核实。

   (四)审批

民政局老龄办在受理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时限内书面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上一级老龄部门审查备案。

已享受高龄、长寿补贴老人跨年龄段无需重新申报《耿马县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要分别乡(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和村委会(社区)留存备案。

四、 发放要求

   (一)发放次数:一年发放二次

   (二)发放主体县民政局。

 (三)发放方式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可由高龄老人本人领取,也可由其亲属或受托人代领,代领取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留底。对特殊病残高龄老人,(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和村委会(社区)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发放。

 (四)高龄老人户籍迁出本县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老龄办办理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备案,并建立有效联系方式。户口在本县而移居外地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需提交移居所在地县民政(老龄办)的居住及健康证明。

   (五)已享受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

 1.死亡;

 2.失踪6个月以上;

 3.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

 4.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

 5.实际年龄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年龄不符。

上述情形由乡(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和高龄老人原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应及时上报民政局老龄办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停止发放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的人员再度迁入本,以及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自处罚期满之日起,可重新申报民政局老龄办按规定予以办理发放,确保增加或减少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五、 规范日常管理     

(一)各(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要严格按程序规范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发放及管理工作,做好老年人口档案的建立健全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并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本地全年应享受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办理停发和增发手续。

(二)县民政局老龄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发放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需发放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老龄办。

(三)(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和村委会(社区)应建立高龄补助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

六、监督管理

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从事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补助。